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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江北自称“人上人”的大妈,她的底气到底来源于什么

2021-04-16 发布于 博文供求网
南京刑事辩护律师

  “这一身的名牌你们买得起吗?我是人上人,快点赔钱”近日在重庆江北,一对男友朋友带着男方的妈妈在一个餐厅吃饭时,一位勤工俭学的18岁女服务员,不小心将果汁撒在了这位大妈身上,小姑娘刚来也没有经验,赶紧给大妈擦拭并赔礼道歉。

  

  大妈火冒三丈,不断训斥小姑娘,并且要求其下跪道歉。面对经理店长提出的赔偿方案,大妈也拒不接受,她坚持要求店方赔偿2800块钱的损失,否则这事跟他们没完。小姑娘不小心将果汁撒在顾客身上,本就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,主观恶性不大,并且刚来乍到没有经验,属于情有可原。但是毕竟还是给这位大妈造成了不便,属于轻微的侵权行为。民法典规定,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,可以是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、停止侵害等等。大妈的名牌衣服上面沾染上了果汁,并没有导致其名牌衣服就此损坏,无法再穿了,干洗一下就好了。

  

  况且大妈的衣服平时也会因为经常穿而沾染污渍,她同样需要进行清洗。因此店家提出给大妈的衣服进行干洗并且适当赔偿一定损失的方案,可谓是合情合理合法,没有欺负大妈。可是大妈拒不接受,自称自己是“人上人”,并且说到“这一身牌子你们买得起吗?不要跟我东扯西扯这些没有用的,不给2800块钱赔偿这事情就不算完”。“人上人”出自“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”,不知道大妈口中的“人上人”典故出自那个地方,含义到底是什么。反正周围的其他客人看不下去了进行调解。大妈得理不饶人,语言越来越刺耳,不仅不听劝阻,反而对调停的客人也进行辱骂。大妈一家子的言行举止引起众怒,众人纷纷喊到“上等人,道歉”。

  

  所幸警察及时赶到,对大妈和店家进行调解,经过调解店家赔偿这一家人800元。800元已经不少了,够干洗好几次,大妈不服气,试图撕坏调解书未果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,或者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大妈无理取闹,得理不饶人,甚至索要高额赔偿金,涉嫌强拿硬要,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,对其可以按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行政处罚。

  

  并且大妈训斥小姑娘,要求其下跪道歉等行为,已经构成对小姑娘的人格权的侵犯,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。小姑娘可以要求大妈一家人赔礼道歉,赔偿当众羞辱的精神损失费用。胡搅蛮缠,“人上人”本应该心胸宽广,仁以待人,与人为善。这位大妈及其家人,丑态百出,自封的称号有辱斯文,应该好好反思。都说50为知天命的年纪,大妈大半辈子都过来了,应该有点人生积累的沉淀。读者朋友们阅读完之后,你们有什么想说的,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。以案说法,以法明理。关注@西窗梳律,为你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。#重庆爆料##重庆##重庆一顾客刁难服务员自称人上人被群众围堵#(注:配图来源于网络,侵必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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